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两宗违法领罚单 两人取消董事资格
2020-03-11 10:54:5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乌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4号、5号)显示,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刘树青为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
康中豪、王在成为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对其分别取消5年董事任职资格。
中国经济网查询天眼查发现,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00%。
此前,银保监会网站3月2日公布的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乌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显示,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遭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处以罚款合计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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