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有关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加快建设质量强市,推动新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修订发布了《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实施,目前已开展了8届评选表彰工作,全市共有41家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殊荣,对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设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于1951年设立“戴明奖”,美国于1987年设立“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于1992年设立“欧洲质量奖”,中国质量奖2012年经中央批准设立,河南省组织开展了7届河南省质量奖评选。
机构改革后,原《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确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名称、职责已发生变化,部分条款与当前质量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不符合,影响和制约了评审工作的开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七项:
一是整体框架、内容更加明晰完备。对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等章节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整体框架更加明晰、有序、完备。
二是明确了评审活动的遵循及程序。明确质量奖评选活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
三是修改评选活动周期。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评选周期2年修改为“适时组织开展评选活动”,修改后评选活动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灵活组织开展。
四是调整了评委会委员组成。明确“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
五是细化完善了申报条件。明确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符合的6种条件以及不得申报的7种情形,使申报单位(组织)更加清晰和直观地了解申报条件。
六是调整了评审程序。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启动、资格审查、现场评审、审议决定、公示表彰等程序,取消“获得市长质量奖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否则该奖项空缺”“组织评委会成员对获奖推荐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工业企业应取得质量诚信A等以上等级认定,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等相关内容,减少了评审环节,使得评审程序更加合理、科学、快捷。
七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由评审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证书、奖杯、奖金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