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3 银行账户分类
央行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筑牢金融业支付安全防线
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它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还使社会诚信和秩序受到巨大伤害。“道”和“魔”的较量一直在进行。9月底,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通知》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
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是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知》提升违规成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被认定违规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也是创新之举。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资金到账方式和时间。
事件4 规范网约车
我国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
“沪版”细则落地延续本地户籍放宽车辆要求
2016年年中,网约车在国家层面得到合法化;2016年年底,北京、上海等地出台正式的地方细则。这些都有利于网约车更规范发展,最终让老百姓有充分的获得感。
近年来,网约车“野蛮生长”,在给老百姓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同时网约车处在法律法规未覆盖到的“灰色地带”。2016年7月14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化。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办法》还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具体要求。
上述《办法》还有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把权力下放到地方,在运力的规模、运价的政策、车辆的标准、驾驶员的条件等方面都给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留足了政策空间。这是因为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与其他二三四线城市,在解决交通拥堵、环境问题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网约车也必须“因地制宜”。
2016年10月,各地相继出台了网约车地方细则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21日,北京、上海正式发布了网约车实施细则,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朝着更合理和宽松的方向做了修改。例如,北京增加了5个月的过渡期,上海将车辆轴距调整为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接下来一段时间,更多城市将会陆续出台网约车实施细则。
具体到上海,“沪版”细则规定:在沪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关于合乘车,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