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投资领证监警示函 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假材料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投资”)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关于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观察会员)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实际控制人访谈等内容存在虚假,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乐金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乐金投资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袁丽萍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贡炜与耿韶峰共为第一大股东,各持35%比例股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号

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关于无锡乐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观察会员)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实际控制人访谈等内容存在虚假,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2日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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