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法被罚20万元 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规定
2019-09-19 14:10:4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2号)显示,汇丰中国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北京银保监局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对汇丰中国北京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汇丰中国北京分行全称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负责人为梁泽锵,后于2019年8月8日变更为于颖。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9日,注册资本154亿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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