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0日讯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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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在信息管理方面,《应急预案》提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在应急响应方面,《应急预案》提出,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在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方面,《应急预案》提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由市、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牵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工作。 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在保障措施方面,《应急预案》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同时,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缴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值班主任:李欢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鞠月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