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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022年12月31日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应全额退还;已产生部分消费的,应退还未消费余额。
《实施意见》明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从事商业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三大类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发行,仅限于在经营者或经营者所属集团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包括实体凭证和数字凭证。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全市商务系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预付卡资质备案、风控审核、发行管理、消费提示、投诉处理等各项业务。备案平台设市、区县(功能区)两级业务窗口,具体办理属地经营者发卡申请,实行预付卡资质和发行“双备案”。备案平台可通过大数据库实时掌握每个备案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情况。全面加强备案平台与消费者互动交流。备案平台通过政务云提供实时消费查询服务,受理消费投诉,发布消费预警。
《实施意见》提出,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应全额退还;已产生部分消费的,应退还未消费余额。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赠送的服务,消费者应予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
值班主任:李欢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鞠月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