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骑共享单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共享单车运营方承担50%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承担10%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据了解,2020年12月,曾某在南昌某景区游玩,手机扫码租赁了一辆四轮共享单车,行至长坡路段时,刹车失灵,不慎撞上前方停放的景区观光车。随后,曾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脚胫骨平台骨折,后转院进行了五天的治疗,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曾某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万元。
2021年6月,曾某将景区公司和共享单车运营方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案发后涉案车辆被单车运营方收回,至曾某起诉时已无法查实涉案车辆下落,亦无法对其刹车(制动)系统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车运营方在特定区域投放共享单车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对其投放的车辆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的义务,以确保投放的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等。某公司作为景区经营方,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景区长下坡路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应当考虑到并主动检查制动力问题,且在下坡路段应当减速慢行。
综上,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单车运营方承担50%的责任,赔偿曾某73089.87元;由景区经营者承担10%的责任,赔偿曾某14617.97元;其他损失由曾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单车运营商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