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召开的2021年首场新闻吹风会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介绍。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化妆品已成为必需消费品,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其中,质量安全负责人作为《条例》明确规定的“关键岗位”之一,受到业界普遍关注。《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否则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过去,化妆品质量管理和产品安全并未完全统一,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稳定可控,由研发部门负责产品配方、工艺、原料的安全评估。因此,原来名义上的“质量负责人”并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管控。《条例》给质量负责人加上了“安全”职责,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强调了化妆品作为日常消费品更是人体健康产品的安全属性。”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说。
网购目前已成为化妆品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考虑到线上交易监管的复杂性,《条例》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要求也有所更新,对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要求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起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李云峰介绍,国家药监局将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作为《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月7日还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人在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应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
“告知性备案在优化备案程序、方便产品上市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一处调研员林庆斌说,国家药监局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等相应处理措施。(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