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滑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银行员工侵占单位钱款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睢某,男,1975年出生,曾任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留固支行的客户经理。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睢某任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固支行(以下简称“留固支行”)的客户经理,负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款收息等职责。
2018年4月14日,睢某与滑县居民王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自家澡堂洗浴装修,期限从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借款于当日至王某账户上。
2018年借款到期前,王某爱人段某去留滑县农商行提前还款,因故未能在柜台还。段某给睢某打电话后,并把20万元现金给了睢某,睢某遂给段某开出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现金贰拾万元用于归还本人贷款”。然直至贷款到期,睢某也未将该笔收款入账,而是占为他用。
2019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因睢某收款未入账,王某怕影响自身征信问题,又筹借20万元将该笔借款偿还。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睢某家人与王某、段某签订《协议书》,睢某退还王某10万元,余下10万元及其利息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王某、段某出具《谅解书》,对睢某表示谅解。
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