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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半个月,有近百家公司公告了“延期回复”,理由多是“因监管问询函中涉及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上市公司回复问询函的“拖延症”,病因与现有规则的宽松多少有些关系。当前的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申请延期的次数,并未强制要求。这个规定的初衷应是本着谦抑的监管取向,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自由空间。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把精力用在了钻规则漏洞,则势必会降低信息披露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完善交易所问询的相关规则,设置延期次数和回复时间上限,让上市公司有点儿紧迫感。对迟迟不回复的公司,可采取其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