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特色鲜明,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活态传承,保护工作富有成效的项目均可申报。
我市各县(市、区)凡符合条件的项目保护单位可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家审定推荐。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市直部门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公示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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