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至11号)显示,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企资本”)员工朱剑、张琼瑶、戚丽佳和杨滢荧等4人持续违规推介销售非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2018年10月宁波证监局曾向宁波东企资本核实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事项,在此期间,宁波东企资本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仍持续发生。
上述情况反映出宁波东企资本未有效管理员工,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宁波东企资本及4名涉事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宁波东企资本原名为“宁波东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变更为现有名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朱静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该公司为浙江东企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企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6日,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朱静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第一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天合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8.3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天合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孙田英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比例80%。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1号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公司员工朱剑、张琼瑶、戚丽佳和杨滢荧等4人持续违规推介销售非你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2018年10月我局曾向你公司核实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事项,在此期间,你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仍持续发生。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管理员工,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将视情组织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关于对戚丽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0号
戚丽佳: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存在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关于对张琼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9号
张琼瑶:
经查,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存在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关于对朱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2020〕8号
朱剑: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你在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财富中心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你参与并同时介绍同事共同参与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行为属于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关于对杨滢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号
杨滢荧:
经查,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间,你存在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此外,你还存在在推介销售期间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按照《基金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