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阿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6%;第二大股东为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第三大股东为北屯苏锡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