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阿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新疆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官网显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7月,是阿勒泰地区首家村镇银行,由宁波鄞州银行、兵团第十师发起成立,为一级法人机构。天眼查显示,新疆北屯国民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持股比例为51%。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