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通过三个“加强”,推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开展。
一是加强问题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删除“暂无支付能力”垫付条件,解决了基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暂无支付能力”的难以认定和把握的困难;增加困难救助内容,允许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陷入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助,减轻了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矛盾;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跨区域转院抢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机动车定义等内容,切实解决了各地开展业务实践中面临的困难。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调整和新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推进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协同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机制创新,创新管理模式。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