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鲁环发〔2023〕19号)。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范化解了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初步构建起“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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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质效,省生态环境厅总结《暂行规定》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准,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省财政厅开展了修订工作,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全文共二十一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为义务和权利;第三、四条为举报渠道和举报原则;第五条为奖励实施的主体;第六至第十条为奖励实施的标准和申请程序;第十一条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为悬赏规定;第十三至第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第二十、二十一条为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其他内容。
《规定》有哪些变化?据悉,此次修订拓宽举报奖励渠道和发放方式。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
增加“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同时,调整优化部分举报奖励情形。《规定》继续采用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的模式,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制度文件,对部分举报奖励情形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此外,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将《暂行规定》中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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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李欢
作者:新黄河记者:赵璐
责任编辑:鞠月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