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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汽车加氢站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作为上岗证。《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实施意见》明确监管职责,比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汽车加氢站项目的建设管理、消防审核与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加氢站项目的建设管理、消防审核与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在理顺审批流程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集约使用建设用地,支持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利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对不新增用地的项目,在符合管理规范、安全条件的前提下,符合城市规划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现有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在严格许可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经营管理规定前,相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氢气)。
在规范经营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
在加强安全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汽车加氢站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检修作业人员配备,应不低于现行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汽车加气站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作为上岗证。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济南日报记者卢震)
值班主任:李欢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鞠月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