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300510.SZ)公布,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
诉讼当事人,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张汉鸿,被告二: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李小明;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的《关于张汉鸿与金冠股份业绩承诺中涉及到的辽源鸿图2020年业绩情况的回复》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2、判令被告一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支付278,099,000元补偿款。
3、判令被告二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补偿股份5,904,529股(以截至2021年8月30日深交所收盘价为8.21元/股计算,对应金额为48,476,183.09元)。
4、判令被告三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补偿股份492,577股(以截至2021年8月30日深交所收盘价为8.21元/股计算,对应金额为4,044,057.17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截至2021年8月30日以上金额合计为330,619,24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