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实施情况意见的通知。
记者查阅此前发布的《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了解到,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对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均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通知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搬迁补偿费,住宅按照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住宅类(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张店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淄川区12.08,不 足725元的按725元计发;博山区9.77,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计发;周村区,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计发;临淄区,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桓台县13.14,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计发;高青县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沂源县9.08,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计发;高新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非住宅类(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淄川区:一层56.09,二层及以上28.05;博山区:一层45.6,二层及以上22.8;周村区:一层43.26,二层及以上21.63;临淄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桓台县:一层58.68,二层及以上29.34;高青县:一层41.58,二层及以上20.28;沂源县:一层41.08,二层及以上20.28; 高新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此外还对生产用房类、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类标准均进行了明确。(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同时,还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标准进行了明确。营业用房类,张店区:一层58.23,二层及以上29.12;淄川区:一层55.85,二层 及 以 上27.93;博山区:一层39.9,二层及以上19.95;周村区:一层38.93,二层 及以上19.47;临淄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桓台县:一层58.57,二层及以上29.29;高青县:一层41.3,二层及以上20.4;沂源县:一层41.09,二层及以上20.26;高新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生产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类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7696元。(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陆洋 夏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