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集团控股(01609.HK)公布,公司已收到联交所日期为2021年6月4日有关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第14.06B条的决定而发出的函件。如该函件中所述,联交所认为,虽然过去36个月控制权并无变动,但在公司于2021年1月向公司前控股股东出售创健集团有限公司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已变更为提供物流相关服务,包括新能源汽车销售及租赁、公路货运及提供其新能源汽车的融资租赁服务,且全部均于27个月内进行。此外,新能源汽车与物流及融资租赁业务并不符合第8.05条的新上市要求。联交所认为,出售事项为一系列交易及安排的一部分,构成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物流及融资租赁业务上市的企图,以及规避上市规则第8章新上市要求的方式。因此,出售事项、公司于2018年10月及2019年4月收购新能源汽车与物流及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于2018年12月对合共1,847辆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收购应视为犹如一项交易,并构成第14.06B条项下的反向收购。
根据第14.54条,公司原应被视为新的上市申请人,因此须满足上市规则第8章的所有新上市要求,方会认为适合继续上市。在未经过新的上市程序及遵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联交所认为,监于出售事项已完成,公司不再适合上市。因此,根据第6.01(4)条,公司股份将被暂停交易。
经审阅函件后,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函件所述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是由于对一项新通过的复杂修订上市规则(即第14.06B条之附注1(f))的误解所致,而在出售事项公布前,公司未获警告出售事项将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董事认为,由于出售集团的表现不佳而作出的出售事项决定是出于商业考虑,因此第14.06B条不应适用。董事已决定在2021年6月16日或之前向上市委员会提出要求对该决定进行覆核,而公司正在准备相关要求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