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国际控股(00859.HK)公布,2021年2月5日,公司三间附属公司(即峰丽有限公司(“峰丽”)、 顺龙置业有限公司(“顺龙”)及益辉置业有限公司(“益辉”,连同峰丽及顺龙统称为“该等借款人”及各 为“借款人”))均收到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透过其律师)发出的函件,当中提及相关借款人违反财务契诺(指公司(作为彼等各自的担保人)的综合有形净值低于20亿港元的最低要求(“违约情况”))。诚如向各借款人发出的该函件所述,倘若相关借款人能够于该函件日期起计一个月内符合先决条件(“该等免除条件”)并按恒生银行之要求向恒生银行提供令人满意的凭证,则恒生银行可能免除有关违约情况的规定,而该等免除条件包括:
1. 峰丽、顺龙及╱或益辉须向恒生银行作出不少于1.64亿港元的部分还款;
2.峰丽、顺龙及╱或益辉须向恒生银行支付30000港元的法律费用,以(其中包括)处理违约情况;
3.该等借款人、公司及相关融资函件及融资协议项下的其他责任人及抵押提供者均须就恒生银行根据该函件(包括该等免除条件)对违约情况免除相关规定而签署书面确认;及
4.尽管有违约情况及由恒生银行免除相关规定,相关融资协议、融资函件、财务文件及抵押文件(包括其中提供的担保及抵押)的条款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公司及该等借款人将尽全力与恒生银行进行进一步磋商及╱或符合该等免除条件。公司将适时就恒生银行对违约情况免除相关规定之发展及╱或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