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80号)显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不力,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资料显示,鄞州银行成立于1987年12月4日,是一家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鄞州银行前身是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鄞州区52家农村信用社。
据2019年年度报告,鄞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宁波华龙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60%;第二大股东为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1%;第三大股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2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