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方面,草案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自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市场上关于推动刑法修订的声音不绝于耳。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被市场人士认为是与新证券法的同频共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法理上来讲,刑事责任是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既实现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用责任四大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和无缝对接,也实现证券法与刑法之间的同频共振。对于资本市场来说,释放了一个长期利好消息。
扩大判刑范围
加重刑事责任
对于欺诈发行,监管从不手软。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金亚科技、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也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尚未有适用新证券法的案件,但是,证监会按照新证券法的精神,以从严从重的理念,对康美药业、獐子岛等信披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对欺诈发行人最高可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同时,新证券法亦完善了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制度,确立了“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
“然而,相较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言,针对欺诈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规制,尚停留于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之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刘俊海亦表示,现行的刑法是基于1998年的证券法制定的,刑罚也比较轻。此次草案可以实现证券法和刑法同频共振、无缝对接,避免行政处罚过重,而刑事责任依然偏轻的不正常现象。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草案应该有两个变化,一是判刑的范围,明确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二是加重了刑事责任。现行的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期是5年以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是3年以下。
“我国目前的刑法中针对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为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内幕交易的最高刑期为10年。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对于资本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套刑事规制力度也应同步提升,以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朱奕奕如是说。
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推动刑法修订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刑法修订,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让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朱奕奕表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不仅会扰乱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秩序,还会极大地危害投资者的权益,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与信任。为了与证券市场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此次草案在既有刑法规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针对资本市场重大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的行为人不仅仅将面临更高的行政罚款和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还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刑事制裁。
刘俊海表示,资本市场在创新的时候必须要讲诚信,在发展的时候必须要强调法治,在强调快捷的时候,也必须更加强调安全。对安全、诚信、法治的价值追求,要求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提振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放在前面。所以刑法与时俱进,有助于释放一个长期的利好消息,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来投资。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而言,都要慎独自律,择善而从。”刘俊海如是说。记者 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