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后,相关配套细则也出炉。11月27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设置产品费率三年后可调规则。业内多位专家表示,由于近年来疾病谱、医疗技术和诊疗费用变化较快,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医疗保险面临较大风险,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大多为一年期产品,而引入费率的定期浮动机制后,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大长期医疗保险开发和市场投放,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
明确费率调整条件
对于长期医疗保险,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给出的最新定义为,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同时,银保监会也首次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以适应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
此次《通知》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指出,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经审计的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同时,《通知》明确了费率调整的时间和间隔,如明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随意调整费率。有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这意味着,虽然可以调整费率,但保险公司不会随意调整,通常是在有重大变故或影响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费率调整。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也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可调整费率产品的说明书表述、信息公示、规范消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指示。例如《通知》指出,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具体来看,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风险提示;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费率调整依据、流程,以及投保人获知相关信息的途径;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后续费率调整间隔,以及每次费率调整上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提示方面,该《通知》进一步要求要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同时,《通知》也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应当将费率调整情况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同时必须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投保人,说明费率调整的原因及费率调整决策流程。对于公示期内投保人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回复。公示满30日后保险公司方可进行费率调整。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的长效机制将成为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激发市场活力
“由于近年来疾病谱、医疗技术和诊疗费用变化较快,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医疗保险面临较大风险,导致部分公司对长期医疗保险敬而远之。”万联证券分析师缴文超如是表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指出,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大多为一年期产品,但随着科技、医疗水平日新月异,医疗费用每年自然通胀率可达7%-8%,长期医疗保险虽然符合消费需求,但由于缺乏可支撑医疗成本上涨的灵活调费机制,导致产品供给匮乏。有保险公司负责人坦言,各类物价以及医疗费用都在逐年上涨,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其生病的概率也在成倍上升,如果承诺保费一直不变,保险公司有可能面临“赔穿”的风险。
不过,随着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整这一机制的确立,将进一步激发保险机构开发长期医疗保险的动力。缴文超表示,费率可调整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大长期医疗保险开发和市场投放,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具性价比的医疗保险产品。
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铮表示,此举为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从而有助于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续保权利,提供了灵活的长期健康保障,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该机制让保险的成本与其真实价值更好匹配,平衡了医疗保险对消费者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能够在长时期稳定和推动医疗保险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