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对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渣打证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5,970万元,原因是渣打证券在2009年担任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以下是内容全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渣打证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5,970万元,原因是渣打证券在2009年担任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注1、2及3)。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渣打证券没有就中国森林业务的数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
没有核实中国森林的森林资产是否存在
根据中国森林的2009年招股章程,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集团)乃人工森林营运商,其主要业务为森林管理及可持续发展,以及采伐及销售原木,并在中国内地云南省及四川省拥有约171,780公顷的森林。
渣打证券在2007年12月以时任中国森林上市申请独家保荐人的身分,对该集团位于四川省及云南省的森林进行实地考察,并在2008年2月及5月再次进行实地考察。然而,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渣打证券在进行该等实地考察时,没有将考察的位置与招股章程所列该集团的森林位置互相加以核实(注4)。
渣打证券声称包括律师及森林专家在内的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了部分的实地考察工作。然而,他们均没有接获指示以核实该集团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是否存在。
此外,尽管该集团在2008年收购了位于云南省的150,000公顷的森林(占其森林资产逾90%),但没有证据显示渣打证券曾在收购后视察该集团位于云南省的森林,或委托其他机构就云南省于2009年7月9日发生的黎克特制6.0级地震对该集团的森林资产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没有核实该集团的林权
根据招股章程,该集团对其森林的法律权利由相关的林权证所证明。虽然渣打证券声称已审视有关证书的正本,但它没有识别出某些看似不寻常及理应作进一步查询的情况(例如,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位置的名称与相关证书所载的名称不符) 。
渣打证券亦声称其中国内地律师已核实和检查有关证书。然而,此事并无反映在相关的法律意见中。事实上,有关法律意见列明其建基于假设中国森林向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属真实及准确。
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渣打证券依赖中国森林向其提供的据称由相关林业局签发的确认书,确认中国森林的业务和伐木活动符合相关的中国内地森林及环境法。然而,并无证据证明渣打证券已核实有关的确认书是否由相关林业局签发,以及当中所记录的资料是否准确。
对该集团森林资产的受保范围所作的尽职审查不足
该集团的森林资产是其业务运作的关键所在,故为该等资产投购充足的保险至为重要。渣打证券依赖中国森林提供的保险文件作为已投购有关保险的证据,而没有独立核实保险文件的真实性。
尽管渣打证券声称其交易小组成员和中国内地律师查核了保险文件,但却并无识别出当中多个本应作出进一步查询的问题(例如,保险文件内所载某森林的位置与林权证所列的不符)。
对中国森林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在往绩纪录期的最后18个月内,按收益计算,中国森林有超过70%客户位于云南省(注5)。渣打证券曾计划与中国森林部分位于云南省的客户进行面对面访谈,但其后因云南地震而决定将面对面访谈押后。渣打证券最终仅与有关客户进行了电话访谈。
证监会发现,渣打证券按照中国森林提供的电话号码致电有关客户,而没有对有关客户进行任何背景调查,以核实它们的电话号码及/或受访者的身分。证监会亦发现,有关访谈的纪录严重不足。
证监会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
渣打证券所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出现重大的不足之处,因其没有妥善审查和核实中国森林业务的重大方面,即其林业资产、伐木活动、受保范围和客户; 若保荐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未能符合标准,便可能导致事实上并不适合上市的公司获得上市。若在此情况下上市的公司倒闭,或会令公众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并打击他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信心。因此,必须就保荐人的缺失处以具阻吓作用的罚则;及 渣打证券表现合作,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调查发现及监管关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