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从试点转入常规。此举对基金的交易、发行、托管等多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基金公司券商交易模式将常规化
《通知》显示,自2017年底开始,证监会指导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试点。试点一年以来,效果平稳,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优化交易监管,引导长线增量资金参与市场交易,证监会决定将相关工作转入常规。
《通知》明确指出,新设立的公募基金公司应当采用新交易模式,老基金公司的相关产品可以暂时不调整,鼓励老基金公司在新发产品时采用新交易模式。《通知》对证券公司在服务协议、资金账户开立、信息系统建设、资券足额检验及监控异常交易、佣金费用、信息隔离墙、结算职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知》还明确了基金产品管理人可以选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通知》强调,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和支付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不得与证券公司销售业绩、保有规模等挂钩。
《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新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参照适用通知的要求。
此外,《通知》还对系统内的各相关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职责要求。
此前已试点一年多
自2017年12月监管机构推动公募基金开展券商交易结算模式业务试点算起,至今已一年余。2017年12月,监管机构发起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业务试点,恒越基金、东方阿尔法基金、凯石基金、博道基金、国融基金、合煦智远基金(当时名为“青松基金”)等6家新成立的公募基金成为首批参与试点的公司。后续成立的基金公司也均试点券商交易模式。
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募基金主要存在两种证券交易模式,在新的证券交易模式实施之前,公募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金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其交易指令自基金管理公司系统直接发送至交易所,这部分交易的结算参与人责任由托管人担当。
新证券交易模式下,公募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其交易指令自基金管理公司系统首先传至券商系统,券商对基金的交易行为实时验资验券,并承担起异常交易行为等的监控职责,随后交易指令才会自券商端到达交易所,这部分交易的结算参与人责任通常由券商担当。两种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募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模式路径不同。
新模式下,证券公司对公募基金每笔交易进行资券足额、交易异常等监控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将提示基金管理人修改指令或按照交易所规定拒绝接受委托;交易的各类信息将进入交易和数据采集体系,可以发挥证券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系统在客户交易事中、事后的监控作用。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基金公司了解到,长期来看,新的交易模式有利于解决基金、券商等机构职责,规避基金交易风险。
券商交易模式影响大
券商交易模式对未来基金交易、发行都将带来深远影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托管机构的变化。在传统模式下,大部分公募基金托管都在银行,借助托管银行的渠道优势销售基金,但在券商交易模式下,托管机构发生改变。
目前券商交易模式下主要有两种托管模式,即券商交易券商托管模式和券商交易银行托管模式。公开资料显示,就已发行的基金托管情况而言,国融基金、凯石基金等公司已发行的基金采用的是券商交易券商托管模式,恒越基金、合煦智远基金等公司发行的一些基金采用了券商交易银行托管模式。从目前情况来看,参与券商交易的托管银行主要是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
在券商交易模式下,新基金公司的新基金发行呈现出新特点。较多新基金公司新发基金偏向于发行权益类基金,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券商托管的优势。但是,券商托管基金的成立规模相对有限。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这是因为券商渠道优势尚不及银行,另一方面也与过去一年多以来权益类产品整体低迷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