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霍尔果斯金润悦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91 号)。
监管函显示,2018 年 9 月 10 日,霍尔果斯金润悦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公司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宏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吉宏股份 633 万股,占吉宏股份总股本的 5.46%。霍尔果斯金润悦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通过证券交易减少股份数量占其总股本的比例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吉宏股份股票。
深交所指出,霍尔果斯金润悦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相关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