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2017年,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300310.SZ)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公司第七大股东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方炎林在本次交易中共获得宜通世纪2,826.95万股股份。
2018年5月7日,方炎林与宜通世纪签订《承诺函》,约定未经上市公司明确书面同意,未解锁的公司股份不得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
方炎林在签署上述《承诺函》后,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累计将所持有的宜通世纪约698.95万股未解锁股份予以质押。
方炎违反了在《承诺函》中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方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方炎应当按承诺在9月30日前解除有关股份质押,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方炎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66号(方炎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66号
关于对方炎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方炎林:
2017年,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你等1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你在本次交易中共获得宜通世纪2,826.95万股股份。2018年5月7日,你与宜通世纪签订《承诺函》,约定未经上市公司明确书面同意,未解锁的公司股份不得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经查,你在签署上述《承诺函》后,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累计将你所持有的宜通世纪约698.95万股未解锁股份予以质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在《承诺函》中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当按承诺在9月30日前解除有关股份质押,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