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资信)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据介绍,大公资信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存在4项违规行为,分别是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开展评级业务违背独立原则,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大公资信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详情如下: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你公司存在公章被其他关联公司混用的情况,以及与其他关联公司的财务人员混合办公的情况。
二是开展评级业务违背独立原则,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其一,你公司为3家发行人提供评级服务,期间又与发行人或其关联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提供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服务。你公司上调了其中2家发行人的评级。其二,你公司已签订评级服务协议的10家评级对象,分别向你公司有关关联公司购买了产品及服务。你公司上调了其中5家的评级。其三,你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推荐介绍业务的情况。
三是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2018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间,你公司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管人员通过资质测试的不满足3人;评审委员会主任未通过高管资质测试,未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管理人员有3人未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评审委员)31人未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其中29人开展了相关证券业务。
四是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其一,某评级项目2份评级报告的评级底稿中,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对外担保明细、涉及诉讼、是否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缺失,有关银行出具的公司无欠息证明等部分缺失。其二,某评级项目的评级项目工作底稿中,未将其他流动负债数据导入模型;未将对外担保率作为或有负债调整项进行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以及《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和《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水平,避免利益冲突。你公司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