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600099.SH)公布,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峰、常康忠、李鹏鹏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年6月12日,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8日,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仍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直至2021年2月26日,公司股东大会方审议通过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此情形下,2020年度,公司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4.39亿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时任董事长孙峰、时任总经理常康忠、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鹏鹏,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上述人员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