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网披露一起信托纠纷案,本息金额高达26.08亿元。
原告为“信托一哥”中信信托,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华翔投资公司)、被告银川润玺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银川润玺中心)、被告承德湛坤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湛坤公司)、被告承德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阑鑫公司)、被告承德冀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冀玢公司)、被告承德昊谦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昊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20年2月18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中信信托诉讼请求:
1.判令华翔投资公司、银川润玺中心按照《合伙份额收购协议》之约定向中信信托公司支付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对价2288000000元及违约金(以228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暂计为260804181元);
不过,法院最终判决,利率并未按照中信信托提议的10.8%算,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定调整为年利率7.2%计算。
2.判令承德湛坤公司、承德阑鑫公司、承德冀玢公司、承德昊谦公司按照《股权质押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及履约协议》之约定向中信信托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中信信托公司对承德湛坤公司、承德阑鑫公司、承德冀玢公司、承德昊谦公司质押给中信信托公司的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宝矿业公司)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全部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华翔投资公司、银川润玺中心、承德湛坤公司、承德阑鑫公司、承德冀玢公司、承德昊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690000元等全部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其他费用。
设立30.01亿合伙起业
合伙企业设立及出资情况
2016年9月27日,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公司、银川润玺中心共同签署《银川润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主要约定:银川润楚中心(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总额为30.01亿元。
其中:中信信托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20亿元、中信锦绣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0.01亿元、银川润玺中心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10亿元。
承德湛坤公司、承德阑鑫公司、承德冀玢公司、承德昊谦公司各以其持有的天宝矿业公司19.55%、12.5%、16.7%、20%的股权为中信信托公司《合伙份额收购协议》项下享有的权益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
违约情况
根据《合伙份额收购协议》约定,2016年10月,中信信托公司实缴出资本金20亿元,2018年3月左右,在中信信托公司实缴出资1.5年期限届满前(或延期至2年),中信信托公司要求华翔投资公司收购其合伙份额。华翔投资公司、银川润玺中心有义务按该协议约定的收购对价全额受让中信信托公司在银川润楚中心的份额。
目前中信信托公司投资期限已届满,但华翔投资公司、银川润玺中心均未履行收购义务,已构成违约。
承德湛坤公司、承德阑鑫公司、承德冀玢公司、承德昊谦公司亦未承担《债权债务确认及履约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华翔投资辩诉中有一点值得大伙注意:合同漏洞,回购比例不够明细。
《合伙份额收购协议》系中信信托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银川润玺中心与华翔投资公司分别按照何等比例来受让中信信托公司在银川润楚中心的合伙份额,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中信信托公司不应将违约责任全部归于华翔投资公司。因该等份额的划分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主体,并非华翔投资公司故意违约,而是中信信托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未能明确约定所导致,华翔投资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通道业务,资金为中信银行
记者查阅该案文书发现,中信信托为通道方,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兄弟单位——中信银行。
2016年9月2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与中信信托公司签订《中信银行-天宝矿业信托金融投资项目1601期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托合同》。
主要约定:中信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中信信托公司设立“中信银行-天宝矿业信托金融投资项目1601期单一资金信托项目”,用于投资认购银川润楚中心20亿元优先级LP份额。
2016年10月12日,中信信托公司(中信银行通过信托计划出资)完成对银川润楚中心的出资。
最后,该文书只是披露了案件纠纷的经过,至于中信信托和中信银行是否讨回了20多亿的本息,并未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