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站诉脉脉案引发社会关注。该案案情是脉脉上有名为“哔哩哔哩员工”的账号发布对B站不利言论,B站据此起诉脉脉侵权。在法院释明脉脉提供用户信息可免责情形下,脉脉仍以侵害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基于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脉脉构成商业诋毁,需要赔偿B站经济损失等共计30万元。后脉脉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脉脉依法向法院提交涉案发布者信息,赔偿8万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循法而行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尽的义务。从微观层面看,B站诉脉脉案件涉及平台用户隐私权益与平台外经营者商誉利益之间的冲突与权衡问题。由于在这类平台内,用户并非平台企业雇员,平台企业通常无权介入用户所发表的内容,所以平台企业无需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仅需承担失察的连带责任。不过,若平台企业以增加自身利益为目标,假借平台用户名义侵犯他人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用户所发表的言论,的确对相关公司构成侵权,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诉讼中有权要求平台企业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以防止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导致受侵害公司无法有效维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负有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
当然,实践中,一些平台既可能以所谓的“保护用户隐私”来回避一些自身侵权行为,也可能的确想以“保护用户隐私”为号召,来争取更多用户的信任,从而在商业扩张上取得更大利益。但不论属于哪种情形,如果平台企业不依法披露相关用户的信息,那么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从此案的最终结果来看,脉脉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发布者的信息,也就此撇清了外界对其利用“虚假用户”身份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质疑。
就宏观层面而言,B站诉脉脉案和之前的饿了么诉脉脉案类似(脉脉平台上一ID为“美团外卖员工”的账号发布了针对饿了么HR的负面评价言论),其触及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在互联网平台领域定分止争,合理建构互联网平台治理机制”。具体来说,以脉脉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具有准公共空间属性,平台所关联的各方主体利益纠葛极易借助网络效应被无限放大与扩散,因此公权力机关亟须构建与互联网平台属性相匹配的治理机制,以厘清各平台相关主体的权限、权利与义务,确保平台运行机制的健康有序。
至于如何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机制,立法机关要避免两种极化观点:一种是主张由网络监管机关对平台施行无所不包的全监管与强监管,另一种则主张仅由平台型企业进行自治。若遵循前一种观点,则势必导致网络监管机关不堪重负。若按后一种观点来施行,则由于企业具有逐利的天性,因而很难确保其公正无私地实施平台治理行为;在极端情形下,他们还可能滥用平台治理权限,损害竞争对手与用户利益。
出于上述考虑,立法机关有必要有机联结“平台自治”与“第三方主体协同共治”,逐步构建由网络监管机关主导的平台协同治理机制。协同共治的第三方主体成员可以包括平台用户代表、消保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平台纠纷时,由于只有公权力机关才可依法实施对涉案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审查,因而应当由网络监管机关及其他职责机关依法实施外部性与穿透式监管,精准识别与评定平台纠纷各相关主体所提主张的真伪与否,进而定分止争。
目前,我国数据安全法即将出台,数据安全法中也有关于企业维护数据安全义务的规定,届时互联网平台协同治理机制也要据此加入相关内容,以切实提升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同时也防范个别平台企业以履行数据安全义务为借口,危害公共利益或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