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5)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