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一家物业公司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不给业主开具交纳物业费的发票,引起业主不满并投诉,8月20日,大河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详见当日AI·08版《6年了 物业公司不给业主开发票》)。
本报报道刊发后,今日(8月26日)下午,记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登封市税务局发来的一份书面回复。回复中称,河南黄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物业费应开具未开具发票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
那么,对于该公司6年时间不开发票,未如实申报税额,涉嫌偷税的行为,税务部门为何没有做出相应处理呢?对于偷税行为,相关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6年不给业主开发票,税务部门罚款8千
河南黄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登封市磴槽弘园小区和武林园小区两个小区的物业服务。陈先生住在磴槽弘园小区,物业费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入住6年来,陈先生每年都按时交纳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每次都只开收据,没给他开过发票。另一个武林园小区的情况也是如此。陈先生粗略计算,磴槽弘园小区有400多户业主,按每户业主每年2000元物业费计算,一年就是80多万元,6年下来,总金额高达500多万。
对此,河南黄金帝物业公司的王占京经理承认公司不主动给业主开具发票的情况属实,原因是物业公司的开销太大,入不敷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物业管理费适用税率为3%(连续12个月物业管理费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或6%(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或以上,连续持平一年及以上)。如果物业公司一年收取10万元物业费的话,税额为3000元。
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今日(8月26日)下午,记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登封市税务局发来的一份书面回复。回复中称,河南黄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物业费应开具未开具发票情况,经调查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
涉嫌偷税问题,税务部门仍在调查中
对于税务部门的处罚绝定,反映人陈先生认为有“避重就轻”的嫌疑。“长达6年时间不开发票,偷逃的税款恐怕得有10多万,税务部门只罚款8000元,会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吗?”
记者随后也资讯了相关律师。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六十四也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于律师表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长期不开发票的行为,会涉嫌到偷税行为,作为税务行政部门,除了对不开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外,也应当对涉嫌偷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对于陈先生的疑问,记者随后再次联系了国家税务总局登封市税务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只是对物业公司未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对于物业公司未如实申报,涉嫌偷税的问题还在调查中。
该负责人解释说,因为此次举报涉及到的最早时间是2014年,时间跨度较大,而且在这期间,税务部门还进行了国地税合并,相关资料和底账比较繁杂,调查起来需要一定时间,目前他们还在继续调查中。(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