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涉及到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五局”)、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管辖权纠纷。
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由于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三局”)的一笔43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的贷款未能偿还本息,进出口银行起诉了该公司并向上述5家担保方讨债,同时还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8亿元。然而,中城投五局有限公司却质疑该笔贷款并不符合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合同应属于无效,而该公司的担保也是“受骗”。值得注意的是,如今贷款方和5家担保公司均陷入了繁多的财产诉讼官司,中城投六局更是牵涉到此前高达50亿元的票据案。
追债1.8亿元
2017年11月30日,进出口银行与中城投三局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贷款合同,金额高达4350万美元,贷款利率按照六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32bp确定,贷款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
同一时间,进出口银行与中城投、中城投六局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后者为中城投三局在贷款期间的负债承担担保。
在这笔贷款申请之前,进出口银行于2016年12月20日(上述贷款前一年)与中城投五局也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中城投五局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间为中城投三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最高不超过本外币折合3.05亿元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上述贷款合同签订恰巧就在该保证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
2017年12月1日,进出口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就向中城投三局发放了4350万美元的贷款。
2018年5月,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以7宗土地抵押为中城投三局提供最高债务8.91亿元的担保,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2019年8月14日,因中城投三局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进出口银行向中城投三局发函宣布了贷款提前到期。2019年10月14日,银行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但是5家担保方也均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9年11月12日,进出口银行向法院针对中城投三局及担保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冻结资产1.8亿元。
在官司管辖权裁定中,中城投五局提出了异议,并声称法院的裁定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其认为中城投三局不具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贷款条件,故银行与中城投三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同时,中城投五局表示,该公司对债务的担保存在“受骗”的情况。
在进出口银行此次与5家担保公司的官司中,中城投三局并未在其中。公开资料显示,中城投三局已经涉及不少诉讼纠纷,而目前已无财产可被执行。2020年5月2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执行裁定书中,法院清查了中城投三局的不动产、名下车辆等资产,发现房屋均有案外人设置大额抵押权无法处置,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中城投、中城投六局、中城投五局、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同样存在不少的债务纠纷,也均是“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在2020年1月16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城投和中城投六局追债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表示“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也在被华融金融租赁追债,亦“无财产可执行”。
另外,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建投重庆建设功臣咨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方为中国和平公司,这家公司也是中城投的控股股东,与中城投三局为关联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中城投始建于1979年4月13日,于2015年3月进行了公司制改造重组,重组后现控股股东为中国和平公司和嘉浩盈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国有独资企业组建的中建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36.66亿元,所属八家工程局、七家区域投资公司和二十余家分支机构。业务领域涵盖规划设计、投资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年营业额近千亿元。
牵涉50亿票据案
事实上,早在2017年11月底中城投三局向进出口银行贷款之前,担保方中城投六局已经出现了违约情况,而中城投的资金情况也很紧张。随后,中城投六局陷入了50亿元票据案件,进出口银行直至2019年8月才提前宣布了贷款到期。
相关财报显示,在2016年底,中城投六局的应付票据规模就达到了17亿元;中城投当年3季度末的应付票据规模更是高达48亿元。2017年初,两家公司的融资动作频频,并存在违规操作被监管警示。
据公开信息,2018年8月安徽证监局针对中城投六局出具了一份警示函,明确表示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其中,该公司于2015年8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5亿元公司债券,将募集专户中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部分资金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
同时,中城投六局于2017年3月向海口农商行借入1.5亿元,于2017年6月向徽商银行蚌埠光彩支行借入1.5亿元,于2017年7月、8月向河北银行借入28亿元。针对上述款项,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且未就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五家担保公司中的中城投六局牵涉到了50亿元的票据纠纷案件中,河北省公安厅针对中城投成立了“622票据专案”。
2020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涉及到中城投六局和中城建信商业保理公司的1亿元的票据纠纷。
据了解,2016年11月至12月23日,中城建信保理公司的贺某和孙某承揽了中城投六局的票据贴现业务和兑付服务。短短一个月时间,两人贺某通过中城投六局开票50亿元,贴现金额48.12亿元,并将贴现资金中的24.55亿元汇至一家名为上海帆驰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述的1亿元票据纠纷就是涉案50亿元中的一部分,而中城建信保理公司则为票据进行了贴现。
此后,在票据到期时,持票机构向中城投六局要求兑付,这其中也包括中城建信保理公司。但是,在中诚信保理公司要求兑付票据得到法院支持后,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对中城建六局强制执行,结果却“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针对中城投违规被警示,出现债务逾期却仍获得进出口银行授信的情况,记者联系了进出口银行,但是截至发稿未能得到回复。
“以前银行贷款比较执着于企业的国有背景,这也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企业的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出现风险都很难通过授信审批。“在大数据运用后,如今企业的信息相对要比以前透明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