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经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下辖的20家分支机构和4个业务部门将1665笔车险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41.21万元。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张氚对此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总经理罗志军对此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氚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罗志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当事人罗志军为负责人。安诚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40.76亿人民币,陶俊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
称“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813、
816、817、818、819
主要负责人:罗志军
当事人:罗志军
身份证号:51020219660522****
职务: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
当事人:张氚
身份证号:51021419820404****
职务: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下辖的20家分支机构和4个业务部门将1665笔车险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141.21万元。
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张氚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罗志军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职责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