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部分保单双录资料内容不完整、客户信息不真实,被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给予其责令改正,警告,处12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显示,赵东兵对中银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罗文青对中银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资料显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