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公布关于山东华宏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山东华宏保险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未制作客户告知书。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决定对山东华宏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张传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东华宏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临沂路西、秦皇岛路北001幢501号
主要负责人:张传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华宏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宏保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东华宏保险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
山东华宏保险存在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的问题,检查期间已责令改正。
二、未制作客户告知书
现场询问山东华宏保险新契约内勤孔某、公司总经理张某发现,公司未制作客户告知书,检查期间已责令改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视频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未制作客户告知书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被处罚人:张传峰
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96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110219710416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华宏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东华宏保险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
山东华宏保险存在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的问题,检查期间已责令改正。张传峰,时任山东华宏保险总经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二、未制作客户告知书
现场询问山东华宏保险新契约内勤孔某、公司总经理张传峰发现,公司未制作客户告知书,检查期间已责令改正。张传峰,时任山东华宏保险总经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视频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在显著位置放置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张传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未制作客户告知书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分局决定对张传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分局决定对张传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