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公估违法总经理遭警告 存在聘用高管未按规定报告行为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11-26 09:24:02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51号)显示,南京福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8日福海公估聘用武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于同年12月20日免去其职务。武某某任福海公估副总经理期间,在相关财务报销凭证中总经理栏进行了签字。截至检查进场日,福海公估未就武某某任副总经理事宜向江苏监管局报告。

顾金作为福海公估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对福海公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用高管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福海公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顾金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福海公估的大股东为南京福中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99.95%。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如实按规定提交报告材料,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

被处罚单位:南京福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0号1幢301室

主要负责人:顾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南京福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估)聘用高管未按规定报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福海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8日福海公估聘用武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于同年12月20日免去其职务。武某某任福海公估副总经理期间,在相关财务报销凭证中总经理栏进行了签字。截至检查进场日,福海公估未就武某某任副总经理事宜向我局报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其附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用高管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福海公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51号

被处罚人姓名:顾金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玉成家园

身份证号:320586198402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南京福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估)聘用高管未按规定报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3月18日,福海公估聘用武某某为福海公估副总经理,并于同年12月20日免去其职务。武某某任福海公估副总经理期间,在相关财务报销凭证中总经理栏进行了签字。截至检查进场日,福海公估未就武某某任副总经理事宜向我局报告。顾金作为福海公估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对福海公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其附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用高管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顾金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标签: 福海公估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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