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5日讯 据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消息,湖北证监局近日对湖北新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新海天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新海天投资存在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挪用基金财产;部分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部分基金产品资料保管不当七大问题。
湖北新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六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七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一项: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第四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新海天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新海天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四、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五、挪用基金财产;
六、部分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七、部分基金产品资料保管不当。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六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七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