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四宗违规受罚 董事长吴启权等8人吃警示函 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07-10 13:05:55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600525.SH)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深圳证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长园集团应对照上述问题并按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长园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强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复核控制措施,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长园集团应切实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合法规范运作。

此外,多名相关责任人因此吃证监警示函。当事人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董事长,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启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许兰杭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担任长园集团总裁,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许兰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许晓文于2002年12月至2018年7月担任长园集团董事长,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许晓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鲁尔兵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担任长园集团总裁,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鲁尔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史忻作为长园集团时任监事会主席兼长园和鹰副总裁、财务总监,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史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倪昭华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担任长园集团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倪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高飞作为长园集团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高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黄永维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担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黄永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长园集团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你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你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你公司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你公司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你公司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你公司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你公司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你公司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你公司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照上述问题并按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强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复核控制措施,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切实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合法规范运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倪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倪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担任长园集团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高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长园集团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永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永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担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史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史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长园集团时任监事会主席兼长园和鹰副总裁、财务总监,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启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长园集团董事长,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兰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兰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担任长园集团总裁,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晓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晓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于2002年12月至2018年7月担任长园集团董事长,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鲁尔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鲁尔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

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担任长园集团总裁,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标签: 长园集团 四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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