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05号)显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经批准实际经营的业务种类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