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谴责海正药业及其时任董事长 隐瞒影响处置收益确认的回购权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8-12-05 13:32: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事项如下:

1.未经决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资合同的重要条款,且未及时披露

2017年11月8日,Pfizer Luxembourg Sarl(以下简称辉瑞)将2012年与公司合资设立的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辉瑞)49%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HPPC Holding Sarl(以下简称HPPC)。同日,公司与HPPC签署《经修订及重述的合资合同》和《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修订文件》),删除原《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2017年11月10日,辉瑞将HPPC 100%股权转让给SAPPHIRE I (HK)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SAPPHIRE)。转让后,辉瑞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海正辉瑞任何股权。

原《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约定,一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向关联方转让的除外。若向关联方转让后,该关联方不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时,应将其受让股权转回给原转让方。《修订文件》删除了对股权转回的相关要求,导致一方可以通过先向关联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再改变关联关系的方式,实现豁免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向第三方转让海正辉瑞股权的目的。这一修订及重述属于对公司及合资方关于海正辉瑞权利义务安排的重大调整。

海正辉瑞是公司最重要的子公司之一,其2014-1016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同期净利润比例高,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公司与辉瑞合资设立海正辉瑞于2012年6月12日董事会审议,并由2012年6月2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重大修改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在未经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署《修订文件》,且在2017年11月11日披露的海正辉瑞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修订合同及章程事项。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至12月15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

2017年11月10日,辉瑞通过将HPPC 100%股权转让给境外买方SAPPHIRE实现股权退出后,公司与辉瑞、SAPPHIRE及海正辉瑞签署《关于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之主协议》,终止原合资期间相关协议。同时,辉瑞关联方与海正辉瑞或其子公司签署《许可协议》《技术转移协议》和《供应协议》等一系列附属协议,其中《供应协议》涉及累计采购总金额约为79.41亿元。

上述协议涉及9项产品品种,其中5项为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主要产品品种,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协议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仅在《关于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提及上述协议签署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合同标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签署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

3.隐瞒影响处置收益确认的回购权等合资合同重要条款

2018年1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浙江导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明医药)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导明医药通过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Growth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和Empire Gateway Investment limited两家企业于2017年12月29日成功摘牌,同日完成合资合同签署、资金汇缴和工商登记等全部事项,预计将增加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亿元左右,最终数据以审计数据为准。2018年3月27日,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由于摘牌方和债转股方拥有回购权,其回购行为是否会实际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所对应的处置收益尚无法确定已经实现,暂不确认投资收益。

回购权是合资各方在上述合资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的条款。该回购权条款约定,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导明医药未能完成合格上市或合格并购,公司可能承担回购义务。一方面,这一回购权安排属于涉及上市公司权利与义务安排的实质性条款,理应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另一方面,公司2017年最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6.62万元,上述处置收益能否确认将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盈亏,而回购权安排是影响上述处置收益是否满足确认条件的关键因素,对投资者预期及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告中未披露包括该回购权条款在内的多项重要条款,且未充分提示因回购权条款将导致公司相关处置收益无法确认的重大风险。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9日才补充披露回购权等合同重要条款,同时提示本次交易能否确认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以及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相关要求。

时任董事长白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林剑秋、时任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王海彬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远燕作为财务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考虑到时任董秘沈锡飞在公司任职时间较短,未直接参与相关事项,在辉瑞退出及后续重大协议签署事项中,其多次向项目经办人员询问项目情况及相关合同签订情况,但公司董事长及项目执行团队未向其提供有效信息,导致其无法履行信息披露等董秘职责,可酌情减轻处。(记者 温济聪)

标签: 上交所 海正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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