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对海富通基金子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诚海富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原因是其在管理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美吉特ABS”)时,违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悉,这已是富诚海富通第二次在ABS业务方面被采取监管措施,而截至目前,在该领域仅有4单被罚案例,其中两单来自中基协,另外两单来自地方监管局。而富诚海富通连续中招,领到中基协和地方监管局的各一张罚单。
被罚不改,再遭监管
具体来看,富诚海富通此次的违规行为共有三项,分别为:未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未能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以及出具的计划说明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一个巴掌拍不响,显然,此事与美吉特公司脱不了干系。江苏证监局紧接着发布公告称,对美吉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其向富诚海富通提供虚假材料、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等。
从监管措施的轻重上看,似乎富诚海富通是被美吉特公司所“牵连”,但富诚海富通曾受到纪律处分,说明其问题早已存在。今年3月份,中基协发布公告称,富诚海富通旗下4只ABS产品在专项计划的设立、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因此对其处以暂停ABS产品备案3个月的处罚。
对比来看,两次监管处罚的事由有所重复,而中基协的罚单更为具体全面。一是在地方监管局指出的尽职调查方面,中基协也称,富诚海富通对有关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依赖于律师事务所。二是在未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方面,中基协也表示,富诚海富通获取的信息、资料均由原始权益人提供。三是在说明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方面,中基协也指出,富诚海富通对项目标的证券类型的披露,与专项计划说明书、尽职调查底稿所显示的内容不一致。
可以说,仅在中基协发布纪律处分的6个月后,富诚海富通又因相同原因被监管,这也暴露出ABS业务在发展过程中的乱象。
一方面,该业务发展过快。中基协披露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底备案制启动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17年总发行规模突破万亿元,成为市场接受度较高的一种成熟金融产品。
另一方面,市场上有说法称,国内企业ABS或成违约高发地。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律师张特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富通资管本次受罚,直接原因是美吉特ABS。据公开资料,截至产品到期日(2018年7月2日),该专项计划余额无法足额覆盖‘美吉特02’的本金及利息,触发违约事件。”
同时,张特表示,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ABS的设立及后续监管上,如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剥离不规范、资产发生变化不符合要求、不按期或不按约定路径归集现金流、用沉淀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对权益人风险监测不到位,这些ABS存续管理中的常见风险未能有效防范,以致产品违约等问题不断暴露。
内外防范ABS业务风险
显然,监管层早已注意到了行业乱象。今年初,中国证监会就进行了证券行业的专项现场检查,抽查了13家证券公司和4家基金公司子公司。对抽查结果,证监会表示,虽整体趋好,但部分检查对象仍暴露出违规问题,富诚海富通正是其中之一,随后被中基协给予纪律处分。
接着,今年3月份,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发布了关于ABS产品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起草原因,上交所在文件中解释称,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主动管理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意识有待强化等。5月底,该文件正式发布,填补了ABS领域存续期管理制度上的空白。
那么,ABS业务主要有哪些风险?对此,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称:“主要存在两种风险:一是系统性风险,这是没有明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的。没有实现真正的‘资产出售’,即基础资产没有真正地实现转移,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剥离不规范,实际情况是以原始权益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而非资产本身的信用来为债券提供担保,这样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单个违约风险,如在虚假陈述、尽职调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现金流归集等方面存在风险。”
同时,柯荆民表示,“虚假陈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他认为,从ABS违约或被处罚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资产证券化最迫切的问题并不是备受诟病的基础资产未能从原始权益人处真实出售的问题,更普遍的是债券、股票和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中存在的“造假问题”,即资金融入方在公开材料上进行虚假陈述,而作为计划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没有进行应尽责任调查,从而不能进行正常的信息披露。所以说,虚假陈述、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其实就是一个问题,即“造假”问题。可见,资产证券化市场面临着比较艰巨的“打假”任务。
而对于防范风险方面,同济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上海金融学会副会长石建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实际操作上看较有难度,“ABS产品的风险保障措施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个层面:违约风险的保障措施和操作层面的风险防范措施。操作层面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最难的,很多时候都难以识别出来。并且有些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在设计产品中,把违约风险的防范措施做得很出色,但是在产品设计层面,几乎没有操作性风险的保障措施。”
从内部防范来看,石建勋认为,管理人应当进行主动管理以及构建自身信用。他表示,其一,资产证券化作为复杂的结构化融资工具,管理人处于整个业务链条的核心地位,其风险控制职能不仅在于产品创设前的尽职调查和交易结构设计,更在于在产品存续期内的主动管理。特别是在产品法律文件约定的阈值尚未被触发的情形下,管理人是否能够主动识别风险、积极应对风险、设计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是否能够使用协商一致、投资者大会等合法程序调整原有交易架构,这都对ABS产品的安全兑付有着巨大影响。
其二,在资本市场上,ABS管理人需要在投资者群体中构建其自身的信用,增强其长期融资能力。出于这一考虑,ABS管理人需要在履行法律文件约定的职责基础上,尽可能确保其管理项目的安全兑付。因而,管理人实际需履行高于法律文件约定的风险防范职能。管理人风险防范能力的强弱,也将成为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见习记者 何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