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天之骄子,却因“老鼠仓”再度被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杨丙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金公司原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杨丙卿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宣判,杨丙卿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被告人杨丙卿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与他人通谋,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本单位拟交易股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透露给他人,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是判决。
这也是36岁的杨丙卿第二次因犯“老鼠仓”被判刑,距离其上一次入狱不足五年。2013年3月,彼时任职于中金公司的杨丙卿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
资料显示,杨丙卿从中国科技技术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进入广发基金担任高级研究员一职。2008年3月,杨丙卿时年26岁,跳槽至中金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此后晋升为投资经理,目前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中已显示“离职状态”。
再度犯“老鼠仓”被判刑
这一“老鼠仓”案件,尚需追溯至七年前。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时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的杨丙卿,与他人共同负责“中国工商银行(5.680,-0.01,-0.18%)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7.060,-0.05,-0.70%)”、“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3.740,0.01,0.27%)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3.590,0.01,0.28%)离退休人员福利负债-农行”5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以下简称“年金账户组”)股票投资业务,其中杨丙卿负责具体的个股选择和交易决策。
证监会认定,上述年金账户组拟投资股票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
2010年上半年,杨丙卿与上海紫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已被判刑)相识。后来,张超提出让杨丙卿到紫石公司做投资经理,杨丙卿表示可以先做紫石公司的兼职研究员,给张超推荐股票,获取额外收入。
每当杨丙卿所在部门开会讨论决定拟购买的股票后,杨丙卿通常会在股票交易前一两天或交易后的当天晚上将有关信息打电话或通过MSN群暗示、通知张超。
同时,张超也会向杨丙卿推荐股票,杨丙卿会在中金公司投研会上力主将有关股票纳入股票池,然后将有关情况告诉张超。在杨丙卿告诉张超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的情况后,张超就会买入上述杨丙卿推荐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杨丙卿采取上述方式向张超明示或暗示推荐股票78只,张超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共计1978.52万元。期间张超以投资报酬、年终分红等名义给予杨丙卿好处费共计201.005万元,另借给杨丙卿50万元。
2011年11月,在证监会对杨丙卿、张超开始调查后,杨丙卿将其股票全部卖出变现后剩下的254万元给了张超。
2017年12月25日,杨丙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此案审理期间,杨丙卿退缴100万元,张超退缴254万元。
杨丙卿表示认罪服法,杨丙卿辩护人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剑峰希望能对杨丙卿适用缓刑。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七年前曾拒绝了百万年薪,七年后,杨丙卿惹祸上身遭受刑罚。
“张超提出让我到他的公司做投资经理,年薪100万,还承诺让我管理一只股票产品。后来我反馈张超说离职没这么快,可否先做他的兼职研究员,也就是在不离职的情况下,给张超推荐股票,这样我可以获得额外收入。”杨丙卿供述,双方主要通过电话、MSN传递信息,私下也有交流。
“有时张超会主动打电话问,我会对他说,某只股票的业绩、技术指标较好、有利好,某只股票不错我也会买,我们后续会买入,加入股票池之类的话。”杨丙卿表示,自己通常在股票交易前一两天的晚上或交易后的当天晚上将股票信息告诉张超。
据了解,因为中金公司交易量大,能影响个股股价,年金账户组作为机构进行交易,通常为了避免造成股价的异常波动,会持续几天购入。
张超通过杨丙卿得知中金公司股票交易动向后,会很自然地案推荐股票做波段,然后在年金账户组减仓前卖出,赚取差价。
按照中金公司规定,员工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对此,杨丙卿亦知晓相应规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丙卿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与他人通谋,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本单位拟交易股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透露给他人,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丙卿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在投案后主动预交部分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如下:
一、杨丙卿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元零二分中的二百零一万零五十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十九万九千八百九十一元七角六分发还张超;余款并入罚金项执行,上缴国库。
附件:杨丙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