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短期投资科目?这个其实很简单短期投资顾名思义就是指短期的,不超过一年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或是有价证券,短期投资一般注重的是流动好,收益稳定,安全性高的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以原材料换入的短期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原材料换入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同一原则处理。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短期投资科目特点
短期投资属于流动资产,它具备下列特点:
1.该投资必须随时可以上市流通。
2.企业管理层有意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将其转变为现金。
3.很容易变现。
4.持有时间较短,短期投资一般不是为了长期持有,所以持有时间是不准备超过一年。但这并不代表必须在一年内出售,如果实际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否则仍然作为短期投资核算。
5.它是不以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为目的而作出的投资。特别说明一点,对于有明确到期日的长期债权投资,即使剩余期限已短于一年,也不得将其转为短期投资,因为企业长期持有且直至到期日这一投资目的并未改变。但由于这部分资产实质上已变为流动资产,故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此科目是旧会计准则科目,新会计准则将此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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