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里我们对《办法》主要修改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简单的提炼,为朋友们更好的解读《办法》提供参考。
1、 办法1:关于优先股的发行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办法2:关于非公开发行票面股息率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部分意见提出,由于优先股风险溢价较高,其票面股息率较高,如限制过严,部分发行人约定的票面股息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可能导致发行失败,建议适当调整票面股息率的限制。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股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保护中小普通股股东利益。考虑到非经常性损益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来源,可用于保障优先股股息支付,《办法》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使票面股息率的规定更为合理。
3、关于发行人数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优先股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种新产品,从目前的发行条款设计、相关配套制度,到市场的流动性看,完善与提高的空间还很大,所以让我们继续观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