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案件审理,妨害民事诉讼,该当事人被罚款10万元。
2018年6月,原告梁某与被告广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咨询公司为原告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原告为此向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25万元,并约定若最终未收到意向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公司在扣除学校报名申请费以后30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之后,梁某未收到目标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公司却不肯退费,梁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原告梁某为证实自己和被告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沟通过合同履行及退费事宜,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分别与咨询公司三名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代理人赖某文在庭审质证环节中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称原告提供的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三个微信用户均不是本公司员工。
主审法官庭后根据原告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函,调取上述三个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证实其中两个微信用户为咨询公司的员工。
法院认为,咨询公司代理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出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虚假陈述,法院遂作出上述罚款决定。(记者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