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提出,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金融委会议提及启动“集体诉讼”,具有重大意义。
7月7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在上海召开证券代表人诉讼座谈会,听取对投保机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据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正在加紧制定具体规则。
“估计年内可能会有第一例以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集体诉讼’案件出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
三大标准或触发集体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委会议提出加大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主要是指证监会按照新证券法更新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次,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两个投保机构,都需要对标新证券法,修改章程、业务规则或行业自律规则。
“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集体诉讼’。”刘俊海表示,判断是否为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该看是否满足三个标准,一是看投资者人数众多;二是投资者损失较大;三是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引起极大民愤的。但是还需要投保机构具体研究分类,不能让典型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成为漏网之鱼。
而对于具体哪些案件可能属于上述“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
王智斌表示,个案选择角度一是有财务造假等比较恶劣的违规行为;二是股价大幅下跌,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三是公司股东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社会影响比较广泛。
在选取案件标准方面,投服中心曾表示,首先,将选择已经被证监会及有权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其次,选择典型性、影响大、关注高,且具有示范性的案件。在案件选取过程中,投服中心将充分考虑证券代表人诉讼工作开展初期对证券市场和被诉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充分与各市场主体相关方沟通,并依规向监管部门备案。
预计年内出现首例集体诉讼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据记者了解,后续证监会还将出台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投保机构也需要出台业务规则和流程。
自3月份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四地法院已经发布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程序细则。其中,杭州中院和南京中院已经开始试水“集体诉讼”。
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对五洋债券纠纷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征集债券自然人投资者的登记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发布了澄星股份等4家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市场人士认为,两家法院的探索,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起草积累试点经验。
“预计年内会出现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集体诉讼’。”刘俊海亦对记者表示,目前,南京中院和杭州中院都在进行“集体诉讼”试点,总结、提炼经验。希望金融委会议成为激活集体诉讼的一个机制,首例“集体诉讼”案件成功落地后,将全面改写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的生态环境,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记者 吴晓璐